甲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,從銀行貸款500萬,銀行放款之后,甲公司將300萬投入了生產經營,還剩余200萬在公司賬戶。甲公司老板老王的朋友老張找到他,希望能夠借200萬周轉一下資金,并表示一個月之后一定還,還愿意支付10%的利息。
老王心想,一個月10%的利息,那就是20萬啊,真是太劃算了,于是以公司名義把錢借給了老張,并簽訂了借條。
一個月后,老張無力歸還借款,老王提起訴訟。然而法院卻裁定駁回起訴,并以涉嫌刑事犯罪為由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。
最終,公司因涉嫌高利轉貸罪被判處罰金,沒收違法所得,老王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,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。
發現律師事務所羅毅律師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175條規定:“以轉貸牟利為目的,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,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;數額巨大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。單位犯前款罪的,對單位判處罰金,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?!?/span>
本案中,甲公司以牟利為目的,將從銀行借的貸款用于轉貸,構成高利轉貸罪。即使甲公司不以牟利為目的,將貸款無息轉借他人,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》第13條之規定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:(一)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;”甲公司的民間借貸合同依然會被認定為無效。另外,對涉及高利轉貸,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,或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,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,又高利轉貸的,即達到刑事立案標準。
TIPS:
1.公司和個人應嚴格按照貸款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,不得隨意變更貸款的用途,不得將貸款再轉貸。
2.公司在進行民間借貸過程中,應使用自有資金,嚴格遵守公司法相關規定,若為國有企業,還需遵守國有企業對外借款和擔保的相關規定。公司對外借款時,應嚴格審查出借人的資金來源是否合法,是否經過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規定的相應決策程序,避免因違法導致民間借貸合同無效,造成不必要的損失。